【本原经典会读】黄裕生:《尼各马可伦理学》的“自愿理论”及其困境
2024年4月5日,世界本原文化研究院北京中心成功举办了一场备受期待的学术沙龙活动,重点探讨了古希腊哲学巨匠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此次活动由见地沙龙组织发起,清华大学哲学系黄裕生教授主讲,聚焦于“亚里士多德有关自愿行为的讨论”。来自社会各界的哲学爱好者们积极参与,分享了对亚里士多德思想的深刻理解,并展开了激烈而富有建设性的讨论。此次活动是本原经典会读之西方哲学系列的第五次主题沙龙,为哲学研究和文化传承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未来的学术交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主讲人:清华大学哲学系黄裕生教授
THE NICOMACHEAN ETHICS
《尼各马可伦理学》
黄裕生教授首先提到:“哲学的复杂性不在于理论本身,而在于涉及我们人类自身的根本问题。每个人都是独特的存在,处于独特的境地。比如,你们今天来上课是自愿的吗?你们能坚定地说是吗?但如果你们是真的不自愿,那么又是什么?是被强迫了吗?这涉及到一个复杂的问题。即我们今天所要讨论的有关亚里士多德‘自愿理论’的问题。”
亚里士多德非常敏锐地发现,所有伦理行为都可以成为评价对象——它们都会受到赞扬或谴责,但是,一个行为之所以值得人们赞扬,或者,人们之所以有理由加以谴责,却是有前提的。
“由于(伦理)德性总是与情感和行为相关,并且只有自愿的(akon/freiwillig)行为才受到赞扬和谴责,而非自愿的行为则获得原谅,有时甚至得到同情。所以,研究(伦理)德性的人就不能不讨论自愿和不自愿(das Freiwillige und Unfreiwillige)两个概念。这对于立法者在确定奖赏与惩罚时也是有用的。”(《尼各马可伦理学》1109b30,邓安庆译注本第100页,苗力田译本第41页。译文参考了两个德译本:Aristoteles Werke Bannd6, Nikomachische Ethik, 由 Franz Dirlmeier 翻译,Akademie-Verlag,Berlin, 1960(柏林-科学院版,下面简称 Ad版),第44 页;Nikomachische Ethike,由 Fugen Rolfes 翻译,Felix Meiner Verlag,Hamburg,1985(弗利克斯-迈纳尔出版社,以下简称Fm 版),第44页。)
伦理德性(美德)总是展现在伦理行为之中,而每个伦理行为也总是展现着伦理德性或缺乏伦理德性。如果一个伦理行为展现出了某种伦理德性,那么它就会受到赞扬,相反,它就会受到谴责。但是,人们为什么会去赞扬一个体现出某种伦理德性的行为呢?又为什么去谴责缺乏某种德性的行为呢?这是亚里士多德非常敏锐洞察到的一个问题。正是这个问题把他引向了“自愿”问题。
这里讨论一下:一个有德性的行为有几种情况?或者在逼迫下形成的,或者在自愿中形成的。在习惯中形成的是逼迫的还是自愿的?
显然,一个有德性的行为并非仅仅因为它拥有德性而受到赞扬,也并非仅仅因为它没有德性而受到谴责。因为一个节制的行为如果是在鞭子逼迫下做出的,那么,这一行为虽然体现出节制这一美德,但是它却不值得人们赞扬。为什么?因为这不是行为主体抗拒住了诱惑而自己想这么做的。同样,一个勇士在与敌人对阵时被狂风卷入敌方,成了俘虏,人们并不谴责他懦弱投敌,因为这不是他自己选择的。这意味着,一个行为即便看起来有伦理德性或缺乏伦理德性,如果它不是出于自愿的选择,不是出于自主的决断,相反,是在被迫下进行的,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称赞它或谴责它。
因此,如果说可褒贬性是一切伦理行为的一个基本特征,那么,一个伦理行为之所以是一个伦理行为,不仅在于它拥有德性或缺乏德性,而且在于它是一种自愿的行为。简单说,一个伦理行为之为一个伦理行为乃在于它是一种在自愿前提下展现出某种德性或缺乏德性的行为。如果说真正的伦理德性才值得赞扬,真正缺乏伦理德性才应当受到谴责,那么,我们甚至可以说,只有自愿行为才会拥有真正的伦理德性或缺乏真正的伦理德性。在这个意义上,伦理德性实际上只与自愿行为相关。这是亚里士多德的一个重要发现。
既然一切伦理行为都具有可褒贬性,而且对伦理行为的褒贬评判对于确立、维护和改善伦理世界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而这种褒贬评判的理由又只与自愿行为相关,那么也就意味着,伦理学研究不能不讨论自愿与不自愿之间的区别。而就一切立法都是确立褒贬和奖惩的规范而言,这种区别对于一切立法者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那么,如何理解和规定自愿行为?直接从正面定义自愿行为显然有困难,所以,亚里士多德首先从讨论非自愿行为着手来讨论自愿行为。而所谓“非自愿的行为就是出于强迫或无知(Zwang oder Unwissenheit)而发生的。”(《尼各马可伦理学》1110a,邓安庆译注本第100页,苗力田译本第41 页,德译 Fm 版第44页,Ad版第44页。)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非自愿的行为有两种情况:行为是出于强迫而发生的,或者行为是出于无知而进行的。这里实际上隐含着对自愿行为的一个理解:自愿行为是基于无强迫与有所知;或者说,只有摆脱强迫和无知的行为,才可能是自愿的行为。因此,自愿行为既要以能够自主决断、自主选择为前提,也要以必要的知识为前提。不过,这是亚里士多德在后面才展开出来的思想。
我们首先讨论非自愿行为发生的第一种情况。既然非自愿行为的发生是出于强迫,那么就要澄清:何为受强迫的行为?
“什么是受强迫的行为呢?总的来说,其原因在行为者之外且行为者对此无能为力的行为,就是被强迫的行为。”(同上引1110b2,邓安庆译注本第101 页,苗力田译本第42页,德译Fm 版第45页,Ad版第45页。对“何为出于强迫的行为?”这个问题,亚里士多德在1110a2也给出了类似的说明:“受强迫或强制的行为,其动因(始因)是外在的,行为者或被强制者对此无能为力,比如被暴风或强制者带到某处。”)
这是一个关于被迫行为的严格定义:凡是行为的始因在行为者之外且不能被行为者所左右的行为,就是一种被迫的行为,或受强制的行为。
这个定义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为的最初原因在行为者之外,这个决定性的原因不来自行为者自身,而来自他之外的事物。
另一方面,行为者对这个原因不能有所作为,也即说,他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变或影响这个初始原因。只有符合这两方面规定的行为,才是被迫的行为。
因此,一个行为的始因虽是外在的,但如果行为者能够影响或改变这个原因,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不是被强迫的行为。比如,看到邻居苹果树上的苹果很诱人,促使我去摘别人的果实,这一行为的始因是苹果的引诱,但是对这一原因,我并非不能加以影响和改变,所以偷摘苹果这一行为并非是受强迫的,而仍是自愿的。
实际上,人是处境性的存在者。所以,人的行为都是在各种具体的境遇中发生的,因而都有各种外在的原因。这些外在原因包括各种美好的事物、能给人带来快乐或好处的事物,它们都会成为我们行动的原因。我们几乎没有行为不是围绕着追求包括高尚在内的各种美好事物进行的。如果把由这些外在的美好事物构成其原因的行为都视为被迫的行为或受强制的行为,那么就几乎不存在自愿的行为。
那么,为什么受美好事物的吸引而行动的行为都不是非自愿的行为呢?或者问:由外在于行为者的美好事物所引发的行为,为什么都是自愿的行为呢?亚里士多德这里用了一个对比法来回答这个问题:一切被迫的行为都是令人痛苦的,但是追求一切美好的事物而行动都是令人愉悦的。因此,因美好事物而发生的行动都不是被迫的,而是自愿的。如果把受美好事物的促动而行动说成被迫的,那么这无异于在责怪美好的事物,而不责怪自己轻易受美好事物的诱惑。而这是可笑的。(参见《尼各马可伦理学》1110b10-15,邓安庆译注本第102页,苗力田译本第43页,德译Fm 版第46页,Ad版第46页。这里,亚里士多德隐含着从结果去反推自愿与否的思路,这一思路在讨论判定基于无知行为的自愿与否一节里被明确加以运用。)
这里,我们暂且不去讨论亚里士多德这一回答是否正确,倒要继续沿着他的思路进一步加以分析:如果说我们追求在我们之外的美好事物的行为都是自愿的,那么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对在我们之外的一切美好事物的诱惑都有影响力,也就是说,我们能决定是否接受美好事物的诱惑。因为如果我们不能决定是否接受诱惑,也就意味着这种诱惑是强迫性的,因而不会令人愉快。
但是,如此一来,也就引出了一个问题:人在意志上是否有足够的能力经受住各种诱惑?如果没有,那么他就无法对行为始因——美好事物的诱惑有所作为,也即说,他无法对是否接受美好事物的诱惑作出决断,而这意味着他的行为就是被迫的。
亚里士多德并未察觉到这个问题,只是从他的论述里我们可以分析出,他实际上预设了人有抗拒一切美好事物的诱惑的能力。但这种在意志上能够抗拒住一切诱惑的能力究竟是一种什么能力呢?这是一个在整个希腊哲学中直至亚里士多德也未被触及的问题,它只是在亚里士多德讨论自愿问题时被遥远地暗示过。
亚里士多德这里的讨论试图要表明,很多起因于行为者之外的行为,并不是非自愿的行为,相反,也仍是自愿的行为。因为对这些外在原因,行为者是可以加以改变或影响的。但是,这里的问题是,对于哪些外在原因,行为者能够加以改变或影响?又影响或改变到什么程度,起因于行为者之外的行为才不算被迫的行为?换个角度问:对于哪些外因,行为者是无能为力而无法影响或改变的?
这些都是亚里士多德需要面对却没能深究的问题。因为实际上只有发现了自由意志,才能真正回答这些问题。这里,我们可以先替亚里士多德对此做出回答,然后再继续讨论:只有那些使行为者无法行使其自由意志的外因,才是行为者无法改变与影响的,除此以外,所有外因都是行为者可以影响或改变的,因而因这些外因发生的行为都不是被迫的,所以也就都不是非自愿的。
在排除非自愿行为时,亚里士多德还讨论到一种情况:一个行为本身不是自愿发生的,但是出于眼前的考虑,行为者却选择做出了这一行为。在这种情形下,这一行为也必须被看作是自愿的,而不是非自愿的,因而必须负责。亚里士多德给出的理由是,这种情况下的行为终究是出自自己的意志决断。
但是,依这么推论,将没有行为在最终决断意义上不是自愿的。因为即使在外力逼迫下,怎么做也是由我们自己的意志来决定的,除非强力直接使用了我们的肢体。比如,一个人在刀枪威胁下的犯罪(如杀死另一个无辜者)行为,也是自愿行为。实际上,这样推究下去,终将发现“自由意志”本身。但是,很遗憾,亚里士多德没有深究下去,他只是把当下的决断当作自愿行为的特殊情况来处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亚里士多德还只是停留在自愿意义上去思考和讨论伦理德性与意志的关系,因此,他也就更未能基于自愿理论确立起规范性准则。
但是,自愿的行为并非就是出自自由的行为,而出于自由的行动则一定是自愿的行动。为什么?如果我们把自愿行为理解为出于自己意志决定的行为,那么,一个行为既然是出自自由的行动,当然也就一定是出于意志决断的行动。虽然由于人的意愿并非只有自足而自由的意愿-意志,也即人并非只有高级意志,还有低级的、不自足的意志,也即匮乏性意志,因此,人的自愿行为,既可能出于自由-自足的意志,也可能出于非自由-非自足的意志,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况,都是由每个人自己的意志决断才发生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都是自愿的行动。也就是说,虽然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是基于自由意志的意愿的行动,却可能是匮乏性意志所不意愿的,但是,只要给出行动,就属于自愿的。
的确,自由意志使人们决断行有德之事,但是,人们并非都自愿行有德之事。在美德与恶行之间,人们有时更愿意选择恶行——这也就是后面奥古斯丁从基督教视角所说的人的罪性。虽然如此,行出善行还是恶行,都是自愿的行动。自由意志使人基于其意志决断的行动都是自愿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自愿行为都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所以,有些自愿行动并非出于自由意志的行动,而很可能是出于自然的行为,也即原因在外并完全听从外因的行为。
人类思想史还需要等待一个重要突破,才能实现对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与出于自愿的行为进行明确区别。而只有区分了出于自愿的行为与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才能真正找到伦理德性的基础。不过,这个突破却需要人类思想花费千年之久的辛劳才得以实现。这里,为了在整个思想史里来显明亚里士多德自愿理论的“深度”与“限度”,我们暂且跳到千年之后,先对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与出于自愿的行为之别进行简要的澄清。这一部分内容将在下节课着重阐述。
活动结束时,参与者们对黄裕生教授表达了感谢。他们认为,这次活动不仅为他们带来了新的思考视角,激发了对伦理学和哲学的兴趣,还带来了丰富的收获和启发。他们热切期待未来能有更多类似的学术交流机会,以继续探索学术研究和文化传承的道路。尽管活动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但这并不是终点,而是探索之旅的起点。对学术研究和文化传承的探索将持续不断,带领通往本原之路上的人们不断迈向更深层次的思考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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